淄博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全市疟疾防治督导检查的通知
(淄卫字[2010]162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市疾控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各项疟疾防治措施的落实,有效控制疟疾的传播,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疟疾防治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卫疾控函[2010]41号)要求,决定于8月5日-15日对全市疟疾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内容
(一)2010年疟疾防治工作及各项疟疾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包括疫情报告、现症病人治疗及休止期根治等;疟防措施及人员培训;疟疾镜检站及各级监测站(点)工作开展情况;发热病人登记及血检情况;流动人口疟疾管理情况。
(二)中央补助淄博市疟疾防治项目执行情况
每区县抽查2个乡镇(社区),每个乡镇(社区)检查1个乡镇卫生院和2个村卫生室或社区街道诊所,每村(街道)走访群众200人以上。
二、督导检查方法
(一)张店区(含高新区)、桓台县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督导检查小组进行检查;其余区县进行自查。
(二)通过听汇报、查资料、考核镜检人员、抽查血片、现场调查、走访病人等方法全面掌握近两年疟疾疫情及疟防措施落实情况。
(三)通过查阅乡镇卫生院和卫生室诊疗处方,了解法人病人诊疗情况,发现疑似疟疾病人进行现场访问。
三、督导检查时间
2010年8月5日至15日。市督导检查组对张店区(含高新区)、桓台县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其他区县开展自查。张店区(含高新区)、桓台县的督导检查时间分别为8月12日、13日。
四、督导检查人员
市督导检查组由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疟防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各区县督导检查组由区县卫生局、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疟防专业人员共同组成。
五、有关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本次督导检查工作,成立督导检查小组,按照本通知及省卫生厅等13个厅局《关于转发<中国消除疟疾行动计划(2010-2020)>的通知》(鲁卫疾控发[2010]9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督导检查工作。
(二)各区县完成自查工作后,务必于8月18日前将上半年疟防工作总结、本次督导检查总结和调查统计表(见附件一、二)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公章)两种方式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慢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8月20日前汇总后报我局和省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