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明确团级军转干部职务安排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91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将军转干部的安置与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德才表现及贡献挂钩,将军转干部的德才条件与广州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实际要求挂钩,规范我市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发[2001]3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排工作的通知》([1990] 国转联字 3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接收团级军转干部的职务安排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正处级或副处级职务。
二、担任正团级领导职务不满3年、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满3年以及担任正团级非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一般安排副处级职务或正科级职务。
三、担任副团级领导职务不满3年和担任副团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安排正科级或副科级职务。
四、属于国家和军队规定明确的功臣模范、在边远艰苦地区、飞机舰艇等艰苦岗位工作满10年和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团级军转干部从优安置。
五、上述意见不适用于在担任现职期间,受到党纪、军纪处分(不含因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而受行政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或犯有政治性错误的团级军转干部。
本通知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