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养老机构有关价格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管〔2011〕25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0号)有关规定,现就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等价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水、用气(管道燃气)、取暖价格和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资费,按当地居民使用的相应价费标准执行。现行低于当地居民使用价费标准的,维持现行价费标准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