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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河北省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试行收费标准》的通知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无账面原值按评估值为收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时数和每个工作人时收费标准收取评估服务费用。工作人时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时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八条 法定资产评估收费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评估服务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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