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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机构选择:宫颈癌原则上由患者自主选择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手术治疗,乳腺癌原则上由患者自主选择县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手术治疗。病人到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
  (三)费用结算:
  住院费用在病人出院时,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参合病人只交纳自付费用,新农合补偿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出院病人出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收费凭证、病历复印件等,用特快专递等方式寄至病人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由新农合经办机构对报销资料进行审核,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审核后应拨付给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的新农合救助补偿资金按时足额汇至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县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和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费用的结算,按当地规定执行。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垫付的补偿资金,新农合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对费用结算中发生的争议,由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附件2:
河北省卫生厅开展提高重性精神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提出的“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病种
  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性精神病
  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重性精神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在省、市级精神病专科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设有精神专科及病区的新农合定点综合医院中选定。省、市级重性精神病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由省卫生厅确定(名录另发)。
  三、医疗费用补偿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重性精神病病人在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河北省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修订)》中,关于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规定执行,即重性精神病人门诊医疗费用比照住院病人的补偿规定补偿。

  (二)住院费用补偿
  新农合对重性精神病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确诊为重性精神病(急性期)的参合农村居民,到省卫生厅确定的省、市级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医疗救助补偿待遇(每年仅限于救助1次)。住院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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