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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师承人员或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中医(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河北省内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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