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2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XX报社,XX报社危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 说明理由
(一) 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
行政处罚法》、 《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XX报社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 这些证据证明XX报社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 XX报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XX报社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明XX报社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 对XX报社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 XX报社关于刊登“美国威酷” 等广告的说明、 XX报社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XX报社广告合同复印件、 XX报社广告发稿签复印件、 “美国威酷”等广告复印件, 证明在2010年3月7日到4月11日期间, XX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报刊上连续发布9个违法保健用品、 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广告, 共收取广告费用16280元。
3、 XX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报刊上, 在1个月内连续发布9个违法广告, 由于多次发布违法广告的主体同一, 对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同一, 每次违法行为都涉及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对产品进行宣传, 性质相同。 因此, 在处罚时限内, 对XX报社连续发布9个违法广告的行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并进行处理。
(二)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XX报社发布了四类违法广告, 其中发布违法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三类广告的行为违反了《
广告法》 第
14条、 第
19条的规定, 应按照《
广告法》 第
41条予以处罚。 XX报社发布违法保健用品广告的行为, 违反了《
药品管理法》第
61条的规定, 应按照《
药品管理法》 第
92条规定给予处罚。 但 《
药品管理法》 第
92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处罚……” 根据该指引规范, 对XX报社发布违法保健用品广告的行为, 以及发布违法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的行为, 统一依照《
广告法》 第
41条进行处罚。
(三)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XX报社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 《
广告法》 第
41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
十四条至第
十七条、 第
十九条规定,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农药、 食品、 酒类、 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没收广告费用, 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149条规定: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不足三倍的罚款……” 同时, XX报社发布违法保健用品、 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广告行为时间长, 数量较大, 且广告均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 因此, 对XX报社处广告费用的2.5倍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