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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2011年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1期)》的通知

  2010年8月12日,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XX报社,XX报社危XX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
  四、 说明理由
  (一) 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XX报社对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 这些证据证明XX报社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事实、 性质、 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1、 XX报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XX报社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证明XX报社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能力。
  2、 对XX报社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 XX报社关于刊登“美国威酷” 等广告的说明、 XX报社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XX报社广告合同复印件、 XX报社广告发稿签复印件、 “美国威酷”等广告复印件, 证明在2010年3月7日到4月11日期间, XX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报刊上连续发布9个违法保健用品、 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广告, 共收取广告费用16280元。
  3、 XX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报刊上, 在1个月内连续发布9个违法广告, 由于多次发布违法广告的主体同一, 对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同一, 每次违法行为都涉及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对产品进行宣传, 性质相同。 因此, 在处罚时限内, 对XX报社连续发布9个违法广告的行为,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并进行处理。
  (二) 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XX报社发布了四类违法广告, 其中发布违法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三类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 第14条、 第19条的规定, 应按照《广告法》 第41条予以处罚。 XX报社发布违法保健用品广告的行为, 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61条的规定, 应按照《药品管理法》 第92条规定给予处罚。 但 《药品管理法》 第92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的规定处罚……” 根据该指引规范, 对XX报社发布违法保健用品广告的行为, 以及发布违法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的行为, 统一依照《广告法》 第41条进行处罚。
  (三)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XX报社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的罚款数额问题, 《广告法》 第41条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规定, 发布药品、医疗器械、 农药、 食品、 酒类、 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 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 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没收广告费用, 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149条规定: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不足三倍的罚款……” 同时, XX报社发布违法保健用品、 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 化妆品广告行为时间长, 数量较大, 且广告均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在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 因此, 对XX报社处广告费用的2.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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