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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及使用

  (一)药品采购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采购药品。对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二)药品采购价格。

  1.自治区药招中心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2.在采购周期内,如出现政策性价格调整,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最新的物价文件与调价前物价文件对比,按比例调整。采购周期内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如高于该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包括社会药店零售价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进货价)的必须下调,中标价格不得高于该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

  (三)确定配送关系。

  中标企业对所生产或代理的中标药品质量和供应一并负责。基本药物采购中标公告正式发布后,中标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自治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完成配送关系的选择,确定药品配送企业或机构。

  中标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或委托合格配送企业配送药品;若委托配送,应优先委托具有药品现代物流合格经营企业配送药品。中标生产企业委托配送后,被委托企业不能完成配送任务的,中标生产企业须自动承担相应责任,及时重新委托合格配送企业配送或改为自行配送,并递交相关资料。

  (四)配送要求。

  供货企业负责保质保量地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货企业配送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购销合同。

  自治区药招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六)货款结算。

  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货款以县为单位进行统一支付。县(市、区)卫生局要设立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专用账户,统一支付本地区的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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