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断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首要职责,深化省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强化监督管理,创新导向政策,增强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国资监管服务的制度化、程序化、精细化工作体系,督促、指导、帮助省属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努力开创浙江国资监管服务工作新局面。
1、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发挥产权管理在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上的作用,完善产权监管服务体系。依据《
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完善产权管理工作制度,规范产权管理工作程序,促进国有产权规范有序高效流动。制定实施《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重大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提高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质量。完善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审计“阳光”工程,加强中介报告质量评估考核,调整、更新中介机构库和评标专家库。完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针对内部重组和外部转让不同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审批制度和交易程序,严格规范协议转让项目审批程序。完善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报告基本要求和规范格式,建立产权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与年度考核挂钩的办法,注重报告事项检查与报告成果运用。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指导监督,推动省内产权交易机构逐步实现国有产权交易信息联网发布。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动的动态监管,指导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上市公司平台。
2、强化考核分配激励导向。发挥业绩考核分配在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上的作用,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分配体系。以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导向,进一步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机制,推进精细考核和分类考核。建立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制度,实行考评等级管理,将集团管控能力、预决算对标管理、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纳入考核办法,合理确定考核权重,并与企业经营者年薪、企业工资总额挂钩。在年薪制基础上,积极探索股权、期权等长效激励方式,逐步形成薪酬激励与监督约束相结合的机制。统筹处理好企业领导人员年薪与职工收入分配关系,出台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工资分配效益导向与市场化原则相结合、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注重效率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收入分配调控机制,保障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3、加强预算战略引导。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推进企业实施发展战略上的作用,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逐步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范围,保证预算执行的公平公正。把握预算支出方向,优化预算支出结构,引导企业做好项目申报,将支出重点投向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创建和节能减排等项目,促进省属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项目监管和跟踪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实现预算资金的统筹规划和优化配置,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促进国企改革发展和加强国资监管中的导向作用。
4、提升财务管控水平。发挥财务监管服务对于提高企业财务管控水平的作用,指导企业加强现代财务管理。加快省属企业财务管控体系建设,制定实施省属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指导省属企业加强成本核算和会计报表工作,推进管理制度化、财务信息化、队伍专业化。着力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统一会计政策,健全内控体系,深化全面预算,加强资金筹划和集中管理,强化重大财务事项管控,切实防范和规避财务风险。研究省属企业财务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完善审计委托和质量验收考核工作,完善企业内审报告制度。强化运行分析和动态监控,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提升财务监测分析预测性、指导性,做好重大问题整改的跟踪督促。着力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规范和优化企业财务流程。着力推进财会队伍专业化建设,改善人员结构,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对企业发展战略实施的引导和监控作用,提高企业财务集团化管控运作水平,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5、完善外派监事会监督。发挥外派监事会在强化制衡、防范风险上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外派监事会监督制度,加强外派监事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依法高效开展监督工作,使外派监事会监督成为出资人监督的有力抓手,成为企业法人治理在决策、执行和监督上有效制衡的关键一极。以企业财务运行实时监督为基础,以出资人关注的企业重大事项监督为重点,以企业经营者履职评价为导向,积极开展企业经营全过程监督。完善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报告制度,切实提高外派监事会(专职监事)监督的准确性、时效性和针对性。发挥外派监事会在企业一线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维护国有权益、防范重大风险的积极作用。打造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湛、清正廉洁的外派监事会队伍。
6、健全企业法务建设。发挥法律顾问制度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上的作用,指导企业加强法律事务建设。坚持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法务原则,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设立法务机构,建立完善法务工作规程,加快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把法律风险管控纳入省属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争取大型省属企业基本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省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基本设立专职法务机构,其他企业确定法务专职工作人员。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法务领导者,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把好企业重大事务的法律风险关。建立起法务培训制度,支持和鼓励法务工作者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的质量。
7、构建协调服务平台。发挥国资监管机构在促进发展上的协调沟通作用,建立健全协调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帮助企业解决在上市、发债、资产兼并、产业合作和公共政策支持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建立完善省国资委对各省属企业的日常联系服务机制,积极帮助企业化解发展中遇到的矛盾,重大事项提交省委、省政府帮助解决。加强对省属企业重大投资活动的协调,提高省属企业的协同发展能力,防止重复建设,从整体上提高省属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以深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支持和鼓励省属企业按产业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对下一步纳入直接监管的省级企业国有资产进行兼并重组,壮大省属企业发展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