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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五)支持体育组织建设

  支持城乡基层体育健身组织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体育主管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及办公用房、体育设施、工作人员、活动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政部门要予以支持。社区居委会、乡镇综合文化站要建立健全体育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支持职工体育组织开展活动。

  (六)加强全民健身科研和法制建设

  认真做好全民健身科研工作,修订和完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积极推行各体育项目《业余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建立证章激励制度,指导和促进城乡居民科学健身,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加强体育法制建设,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的职责,加强执法和监督检查,提高法治水平,做好全民健身的长效管理。

  (七)鼓励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

  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事业。体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大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支持和监管。对社会力量兴办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在注册登记、工作指导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捐赠,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部分,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认真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19号)的相关政策,实施体育用品制造业带动体育本体业和发展体育产业促进全民健身两大战略,促进各种要素进入全民健身服务市场,形成规范有序的全民健身服务市场,增强城乡居民体育健身消费意愿,全力推进“四带”、“十一个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发展全民健身服务业,引导全省居民体育消费。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纳入每年的公共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全民健身领导小组的作用,研究制定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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