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合作社联合社。在产业关联度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好地区或合作社示范县,鼓励合作社按照做强做大的目标,整合组织资源和生产要素,组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功能齐全、分工明确的合作社联合社,在更大规模、更高层次上实现合作与品牌升级。重点围绕四大优势产业、十大特色产品,建设一批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通过合作社的联合与重组,打造农业产业化经营联合舰队。
(三)开展资金互助和信用合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按照“限于成员内部、用于产业发展、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基本原则,在内部以入股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合作社成员内部信用合作。推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合作,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组织资源优势参与兴办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产权纽带建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与专业合作组织的紧密联系,运用授信机制、信贷杠杆、差别利率等手段,建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联系。
(四)引导设立土地合作社。在有条件的市、县(区)开展试点,探索和引导设立土地合作社,鼓励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设立土地专业合作社。引导农民由产销合作向产权合作方向发展。土地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土地所有制关系,不改变土地用途,农户可以按入社土地产生的效益以及与合作社的约定获取分红收益。支持合作社成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木所有权交付合作社经营。对通过成立土地专业合作社等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规模经营、高效利用与增产增收的,由各级财政给予支持补助。
(五)引导专业村镇建立合作社。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和精致农业,结合推进“一村一品”强村富民工程,引导和鼓励专业村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延长产业链条,发展具有休闲观光、文化传承、生态保护等多种功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乡一业、一业一企”的发展格局。
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入承包制、经济责任制、成本核算制以及职业经理人制度等,优化生产经营机制。
三、支持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
贯彻落实《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以及
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个部门《关于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国家有关涉农项目的意见》等,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有关财政资金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凡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均应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承担。适合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涉农项目管理办法(指南)中已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继续给予支持;尚未明确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的,应尽快纳入并明确申报条件;新增的涉农项目,只要是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都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申报范围,明确申报条件。
部、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国家和省级财政支农项目时,符合条件的给予优先支持。省发展和改革、科技、农业综合开发、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优先将农业重点工程项目委托和安排给省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施。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涉农项目,安排给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比重应逐步提高到与合作社的农户成员覆盖面相适应。
各级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指导力度,总结典型经验,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涉农项目。各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加强与涉农项目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客观、准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积极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程序申报涉农项目。
四、加强对合作社的产销服务
围绕创新提升经营方式,不断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销服务,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增强合作社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