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应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财会〔2008〕7号)和《财政部 证监会 审计署 银监会 保监会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行政事业单位特点,建立包括采购管理、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等一套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和控制程序。
(二)建立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运行情况、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要建立财务会计报告报送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对本单位重大对外投融资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出租出借、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重要收费项目变动等情况作出说明,财政部门以此作为预算安排的依据之一。对未落实报送制度的单位,财政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促其整改。
三、落实会计岗位专业化
(一)严格会计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制度。根据《
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严格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根据《
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情况应向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