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查对象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检查内容与方法
1、生产企业
(1)非法添加药物情况
生产过程中是否非法添加与保健食品声称功能相关的药物成分。重点选择如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减肥等容易发生非法添加行为的品种,加大对此类保健食品的抽验力度。
抽检要与检查工作密切结合,可在生产车间、成品库中抽检样品。对原料库中的可疑原料也要进行检查与登记,必要时进行抽验。加大对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的检测力度。
(2)生产情况
重点检查生产所用原料是否与批准的配方原料一致,原料名称是否采用标准名称,是否存在采用替代名称现象;是否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有批生产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追溯性;生产过程的物料平衡是否合理;是否建立留样管理制度并按要求进行留样;能否做到产品批批检验合格出厂。如企业在产,要进行生产情况的动态检查;如企业声称停产,要现场实地核实生产情况。
(3)委托生产情况
重点检查受委托企业生产过程是否有批生产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记录应包括完整的受委托生产品种批生产指令,产品名称、规格、剂型、批量等每个生产环节的真实生产情况;是否具备可追溯性。仔细查看委托双方是否签订内容全面、规范、详细的委托生产协议,是否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检查主要生产过程是否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
(4)标签标识
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和落实保健食品包装材料、产品标签标识管理制度,标签、说明书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标注虚假、夸大等内容。检查库存产品或留存样品,没有产品或样品的,可检查标签印刷品或标签设计样稿。对生产的保健食品在标签、说明书中违法标示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等未按批准内容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2、经营企业
(1)是否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检查经营的所有保健食品品种,品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批准文号是否和国家批准的相一致;产品的生产单位是否是国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单位或批准证书持有单位委托的生产单位;是否经营销售盗号、冒号保健食品。
(2)标识标签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和国家批准的相一致;是否标注夸大、虚假保健食品功能等内容,是否涉及疾病的预防、治疗等功能;产品主要原料是否与国家批准的相一致,是否存在禁用物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