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通常每年集中申报和审批两次,具体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和9月。认定工作从申报开始之日至公示结束之日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二)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
(三)企业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五)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七)企业应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五条 申请企业需同时向市科工贸信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5份,附提交文件目录,装订成册):
(一)《企业注册登记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通过网络上传并打印)。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通过网络上传并打印)。
(三)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份(包括企业提供服务及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采用先进技术和开展研发活动情况、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主要客户及其对本公司增值服务的评价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验原件)。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专项审计报告各1份;专项审计报告须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详见http://www.szsiti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