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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Index20/386.shtml)出具,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上年度企业总收入、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离岸技术先进型服务总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等内容,并附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出具审计报告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验原件)。

  (七)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各1份。

  (八)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须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须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企业员工名册1份(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

  (十)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验原件)。

  (十一)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国际资质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第六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企业经过自我评价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报推荐表》,并在网上提交,同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将材料(一式5份)报至所在区贸工主管部门。各区贸工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于集中受理截止时间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至市科工贸信委。

  (二)市科工贸信委组织或委托相关协会组织相关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5名专家进行评审,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可派人员监督专家评审会,并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作现场解答。

  (三)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召开联审会,审核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市科工贸信委在联审会召开之前5个工作日应将企业申报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分送上述单位,上述单位应相对固定人员代表本单位参加联审会。

  (四)经联审会认定的名单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市科工贸信委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工贸信委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页”市科工贸信委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统一印制,加盖市科工贸信委、财政委、国税局、地税局、发改委印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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