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目审查。市级农发办(机构分设的会同财政部门,下同)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结合当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认真审查项目材料,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考察范围,通知县农发机构和项目申报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准备相关资料,入县级库,推荐到市、省级项目库。
5.项目考察。设区市农发机构组成考察组赴列入考察范围的项目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重点是项目单位的相关情况,复核申报项目的相关资料。必要时,项目考察组可征询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6.财务审计。设区市农发资金管理部门(机构分设的会同农发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列入考察范围的项目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报告要达到账审标准,对重要事项要有会计附注,针对立项条件中的有关财务指标,提出审计意见。
7.项目复审。省农发办对设区市推荐的通过考察和审计的项目,依据相关政策和立项条件对入库项目进行复审;通过复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评审。
8.项目评审。财政补助项目和与农发行、农行合作的贷款贴息项目,由省农业开发评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论。
9.项目初批。省农发办根据项目审定、项目评审、投资控制规模等,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项目初步计划,向设区市初批。
10.项目公示。项目初批的同时,省农发办向社会公布拟立项的项目。公示期间发现立项条件和立项程序有问题的项目,经核实后取消立项资格。
11.项目计划申报。通过公示的项目,纳入各市年度项目计划,上报省农发办。
12.项目计划审批。财政补助项目报国家农发办审核备案;贷款贴息项目报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评估、审定。
13.项目计划批复。经国家农发办审查通过的财政补助项目和评估论证审定的贷款贴息项目,由省农发办向设区市批复项目计划。
八、相关要求
(一)申报程序和申报时间
1.财政补助项目于2011年8月15日前,贷款贴息项目于2012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县农业开发办公室、财政局申报。
2.同一项目单位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类扶持项目。
3.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相关材料
1.贷款贴息项目: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贷款银行批复文件复印件,工程施工(或设备采购)合同或付款凭证复印件;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农产品收购合同或凭证复印件。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要提交保证书,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上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