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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药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矿区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保障公众食品药品安全,防止盐酸克仑特罗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成为“瘦肉精”,现就我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盐酸克仑特罗药品提出如下要求:

  一、药品批发企业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范围,方可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药品。

  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盐酸克仑特罗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符合《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盐酸克仑特罗药品。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药品必须严格审核购买者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无误后方可销售。

  三、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盐酸克仑特罗药品,要有相应的购进、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情况记录,并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药品要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

  四、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盐酸克仑特罗药品。

  五、即日起对全市盐酸克仑特罗药品经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一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无蛋白同化制剂经营资质而违规经营盐酸克仑特罗药品;二查药品批发企业是否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药品给药品零售企业;三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药品行为;四查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盐酸克仑特罗药品时是否严格审核购买者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有相应的购进、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情况记录,并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2010年以来的盐酸克仑特罗药品单方制剂购销情况,并要跟踪核实销售流向。

  各药品批发企业要认真自查,并将2010年以来的盐酸克仑特罗药品单方制剂购销情况报市局市场处。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矿区分局请将监督检查情况于3月31日前报市局市场处。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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