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落实自治区本级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各地建立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建筑工地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会同食品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建筑工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监督检查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自治区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管影响食品安全的重大环境问题;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业基地周边污染源的监管;组织、指导各地食用农产品基地环境安全监测、评估、预警与应急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农药残留的检测;拟订农业地方标准;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考核工作。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监督管理生猪屠宰活动,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区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认定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并对示范区实行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六、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全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规范检验技术工作;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的 健康教育,指导公众健康饮食,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与自治区食安办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