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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科技局关于印发《邯郸市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应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向邯郸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申请(两个以上乡镇的联合申请),邯郸市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具体负责基地和园区的申报受理工作。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1.邯郸市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或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申请书;
  2.邯郸市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或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发展规划 ;
  3.邯郸市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或特色产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4. 其他相关材料。
  (二)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申报工作由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上报邯郸市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
  第六条 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的认定:
  (一)邯郸市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根据山区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
  (二)论证通过后,经邯郸市科技局研究批准的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或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正式下文批复,并予以授牌。
  (三)经认定的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章 管理运行

  第七条 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采取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山区县、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基地和园区的申报和指导、协调工作;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基地或园区的规划,制订促进发展的相关政策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基地和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基地和园区的运行、日常管理及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邯郸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以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进行重点支持,在有效期内对基地和园区内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立项支持。
  第九条 经认定的山区星火产业带示范基地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每年11月底将运行情况报邯郸市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办公室。基地和园区自认定之日起运行三年后,市科技局组织对运行绩效进行评估。从技术创新、创新创业投入、服务体系建设、体制机制运行、龙头企业带动、科技合作效果、对特色产业发展示范效应、对地方经济的拉动、推动山区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进行定量、定性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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