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消防工程是否经过招投标,消防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6、建设工程外保温材料是否合格;
7、工程是否存在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行为;
8、是否按照消防部门已批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
9、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落实法定职责,依法确保消防工程质量情况。
五、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备案或审核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备案或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单位,要依照《
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单位,要依照《
消防法》第
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未落实、未开展的,要依照《
消防法》第
六十条、第
六十七条,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06号令)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发现建筑外保温设计不符合要求的,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同时从严执行《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
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五)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提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要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六)工商、质检、消防等单位要及时对各类消防产品进行抽样送检,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被抽样单位、产品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情况要通过媒体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