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于建设单位未按审批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对消防工程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相关单位要依法责令改正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法律责任。
(九)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在专项治理中发现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依法由公安消防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书面报告当地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六、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行动从8月1日起至9月3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5日前,各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各主管单位,召开动员会安排部署此项工作。同时要将行动的具体工作要求和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动员各社会单位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8月6日至9月25日,各单位要组织各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建设工程逐一排查,查清未审、未验工程项目底数,查清本辖区建筑消防设施底数、运行完好数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并登记造册建档。消防、城建、工商、节能办等相关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和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以及违规使用外保温材料等行为,严格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各单位要对专项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上报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