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财库〔2011〕575号)
省直各部门:
现将《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增强预算执行的透明度和约束力,推进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决算的批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批复,是指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级决算草案后,对省直部门报送的部门决算,以下达文件形式进行批复。
第四条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是部门决算编制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决算,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五条 部门决算批复按照“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原则,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批复内容
第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财务管理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确定部门决算批复内容。
第七条 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