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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具体包括: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

  (二)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分别反映到“项”级支出,金额单位为“万元”。

  第八条 省财政厅可依据相关财政改革、会计制度的变更及实际管理需要,对具体批复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章 批复程序

  第九条 省级决算草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省财政厅和省直各部门应向省直各预算单位批复决算。

  第十条 省财政厅在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省级决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向省直部门批复决算。

  第十一条 省直各部门自省财政厅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批复部门决算后,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复的决算数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如因审计事项需对已批复的上年度部门决算数据进行调整的,应在本年度报送决算前,向省财政厅书面说明调整单位、调整原因及调整金额等,并出具审计调整意见书等相关文件。

第四章 部门决算公开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批复部门决算后,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五条 部门决算公开的内容原则上应与公开的部门预算口径保持一致,并对相关数据进行通俗易懂的解释说明。

  第十六条 各部门要及时将决算公开情况反馈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部门决算批复时限、内容、格式等需调整的,从其调整,不影响其他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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