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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世界银行贷款林业综合发展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六条 造林费用均由县(市)项目办对造林实体实施结果的支付信息、资料进行确认,并填制提款申请书,通过县(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办理世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省项目办对县(市)项目世行贷款的支付信息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八条 实施与监测、培训与评价费用,均由省项目办代各子项目向省财政厅办理世行贷款支付。
  第十九条 经省财政厅审核合格并由世行贷款支付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子项目县(市)财政局指定账户。除特殊情况外,县(市)财政局应在收到世行贷款后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县(市)项目办外,由县(市)项目办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拨付给造林实体、苗木供应商等其他应收方。
  第二十条 由中央项目办负责实施的国外考察培训,其费用由中央项目办分割债务并分配到项目省,再由省财政厅分割分配到项目县(市),并据此记账。其他属于本项目的公共费用发生后,通过省财政厅将其债务按子项目转贷额度所占总贷款比例计算分摊给各子项目。
  第二十一条 申请提取和支付本项目资金的证明文件、信息资料有: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提款申请书(县<市>项目办填制,县<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签字并盖公章);
  (2)苗木购买合同或协议汇总表(县<市>项目办填制、财政局签字并盖公章);
  (3)外购苗木商业发票或代开购买凭据汇总表(县<市>项目办填制);
  (4)外购苗木第三者证明汇总表(县<市>项目办填制);
  (5)省、县(市)级财政配套资金先行拨付银行转账单据的汇总表(县<市>项目办填制、财政局签字并盖公章);
  (6)省项目办审核确认意见;
  (7)培训、监测、评价咨询服务合同,已完工作量记录或成果说明、商业服务发票;
  在本项目世行贷款期限内,上述原始凭(单)据、文件、资料、信息等,均留存在县(市)项目办。

第四章 项目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项目会计核算、财务管理,按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可增设明细科目。
  第二十三条 开展会计核算单位和机构有:省财政厅、省项目办、市财政局、县(市)财政局、县(市)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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