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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十一)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省政府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确保已建成项目的安全运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补偿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资金不足。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政府负总责、地方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政府成立城乡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各地要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完成情况要纳入地方政府节能减排目标、绩效考核体系予以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厅、监察厅等相关部门要对各地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协调机制。在省城乡垃圾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高效、务实的协调机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研究工作措施,推进项目建设,规范运营行为。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制,上下联动,积极谋划,齐抓共管,推动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明确责任分工。各地政府是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城乡垃圾处理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管城乡垃圾处理场污染物排放和城乡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编制全省性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财政部门负责研究支持城乡垃圾处理有关财政政策,落实相关资金和使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城乡垃圾处理各项设施用地供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废旧电子器件及商品回收政策及限制过度包装、一次性用品使用相关政策;商务部门负责城乡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和农产品生产环节垃圾减量等相关政策制定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垃圾的处理处置,以及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所造成病媒生物传播的监督,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乡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研究高等院校相关人才培养方式,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环卫用工制度、保险救助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在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宣传、广电部门负责宣传国家、省有关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政策和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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