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清府办〔201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和《
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等规定, 推动我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工作深入开展,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工商局、省综治办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考评办法》、《广东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标准》的精神,结合清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机制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是一项综合执法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统一组织领导,综治部门统筹安排,工商部门牵头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要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联席会议制度。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综治办、工商、公安、监察、安监、交通、质监、消防、经信、国土、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广新、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监、烟草专卖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与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系。
联席会议由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查无办”,设在工商局)根据各成员单位的提议,经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相关事项,并及时向“查无办”反馈有关情况。“查无办”应及时将落实情况报告政府分管领导。
(二)信息通报制度。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于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信息网络或以公函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抄告“查无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通报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报送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查无办”。政府各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事项抄告相关职能部门及“查无办”,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依法组织查处,查处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抄报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及“查无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