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按规定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有关行政许可证和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注销,或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延期变更手续,继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属于上述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以及水、电、互联网接入等条件的,或对在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及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仍然为其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职责,各基层组织、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一)综治办。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落实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根据《广东省无证无照综合治理考评办法》和《广东省无证无照综合治理考评标准》的考评工作要求,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二)行政监察机关。
对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负责查处取缔无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或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负责查处取缔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查处取缔未办理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