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相关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中,需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要求予以协助配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积极协助配合实施取缔,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吊销营业执照情况。
(四)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1.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查处取缔未经本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3.负责查处取缔已被本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
配合政府各职能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各市场主体的管理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不得为无证无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鉴于农村市场经营主体的分散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农村地区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相对薄弱,村民委员会要把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纳入村规民约社会管理之中,每年6月和12月将本村辖区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如小砖窑、小矿山、小作坊、小饭店、小商铺以及其他个体经营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等)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证照情况等,普查登记造册,经乡(镇)政府汇总后,报各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
(六)供水、供电、电信、移动通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供水、供电、电信、移动通讯等公共服务行业、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规定,不得为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经营者提供水、电、互联网接入服务等经营条件;在接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下达的对违法经营场所停水、停电、停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协助执行通知后,应立即予以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做好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切实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与社区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综合整治。要加大组织领导力度,认真协调解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实现并保持在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消灭无证无照经营的目标。要按《广东省无证无照综合治理考评办法》和《广东省无证无照综合治理考评标准》的要求,从人员、经费保障等方面,确保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