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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成套设备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北京地区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监管,按照《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1993年3月9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具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用货单位根据进口成套设备的实际情况,对于技术复杂,在国内不具备检验条件或者到货后不能进行解体检验的设备,应该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并在对外贸易合同中加以约定。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四条“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收货人应当依据对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的规定,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
  二、收用货单位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应主动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进口一般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也应指定专职检验人员,并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将对大型成套设备的建设现场派员进驻并设置办公室。
  三、进口大型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报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对检验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般成套设备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会同收用货单位制定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进口成套设备的收用货单位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于海关放行后20日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驻现场办公室申请检验。收用货单位应为实施进口成套设备的检验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进口成套设备属法定检验范围,未经检验合格,不准销售,不准使用。成套设备进口单位若通过将合同拆分等手段逃避成套设备法定检验的,我局将按照逃漏检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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