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农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粮发〔2011〕64号)
各远郊区县商务委、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局,农发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
现将《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粮食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业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本市农民种粮增收,防止出现“卖粮难”,稳定市储备粮采购粮源供应,根据《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是指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利用市储备粮轮换采购机制,将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本市郊区自产的粮食(主要指当年生产的玉米、小麦等品种)转入市储备粮的行为。
第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时,可安排适量采购计划用于定向采购本市郊区自产的粮食,作为处置“卖粮难”的应急措施和市储备粮轮换采购的方式之一。如当年定向采购计划没有完成,可转为竞价交易采购;如当年定向采购计划不足,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直接收购的所在区县的自产粮食,经核查符合质量等级要求,且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无违规违纪问题的,可转入市储备粮。
第四条 本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郊区自产粮食转入市储备粮的成本价格,由市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给予贷款支持。
成本价格包括收购价格、财务费用、收购费用。收购价格以当年国家公布的粮食最低收购价为基础,适当考虑市场价格确定。财务费用根据国家当时利率水平为基础,适当考虑企业实际贷款利息确定。收购费用参照当时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