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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自然灾害信息的畅通。

  4.3.1 加强各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 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健全灾情信息会商机制。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由民政、卫生、交通、水务、农业、气象、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工程抗震设防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队伍,负责提供专业技术保障,参与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灾情及灾害应急管理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联动的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制订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捐赠款物接收、分配、监管。

  4.6.3 继续在有条件的城区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赠的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4. 7. 1 根据“以人为本,一场多用,平灾结合,分步建设,逐渐完善”规划建设理念,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等地点设立各级避难场所。避难场所要符合“五有一公开” 标准,即有场地、有明显标识、有临时居住条件、有责任人和管理机构,及向社会公开避灾地点和开放条件。

  4. 7. 2 根据《梅州市突发公共事件运输保障行动方案》(梅市府办明电〔2007〕214号),梅州城区发生灾情后,市交通运输等部门确保灾民群众转移安置和应急物资运输任务顺利开展。我市在城区范围的剑英体育馆、院士广场、剑英公园、市文化公园和梅县人民广场内设立了应急避难场所。

  4. 8 宣传、培训和演习

  4.8.1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自然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应对自然灾害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4.8.2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市、县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

  4.8.3 灾害多发地区要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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