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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8.4 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灾害种类的特点参与或自行组织培训和演习。

⒌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科学技术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重大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重大农作物病虫害草鼠害预警信息、市畜牧兽医局的重大动物疫情预警信息,以上各部门要将有关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通报。

  5.1.2 根据灾情预警,如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严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时,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各级政府应做好应急准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管理

  5.2.1 灾害信息报告内容

  灾害信息报告应包含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受灾损失情况、已救济情况和灾区需求情况等内容。

  5.2.1.1 受灾损失情况包括以下内容: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受淹县城数;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房屋倒塌、损坏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5.2.1.2 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内容:投亲靠友、借住住房、住救灾帐篷和简易住所的人数,已安排口粮救济人口、救济款、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和已安排衣被救济款、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数量,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1.3 灾区需求情况包括以下内容:需口粮救济人口及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及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户数和间数。

  5.2.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2.2.1 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上述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向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初步情况。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对于造成死亡(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同时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5.2.2.2 灾情续报。在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局上报,市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上报。

  5.2.2.3 灾情核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各级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本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5.2.3 灾情核定

  5.2.3.1 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交通、水务、国土资源、林业、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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