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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1.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终止救灾Ⅰ级应急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响应启动条件

  6.2.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3)房屋倒塌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6.2.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2.1.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2.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提出救灾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救灾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2.3 响应措施

  6.2.3.1 市民政局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市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6.2.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民政灾情简报》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2.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必要时建议市政府派工作组赴灾区;商市财政局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并联合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落实市政府关于抗灾救灾工作指示,协调有关部门解决抗灾救灾工作有关事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6.2.3.4 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按规定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告。

  6.2.3.5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2.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并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后,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并向市长报告。

  6.3 Ш级响应

  6.3.1 响应启动条件

  6.3.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2)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3)房屋倒塌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6.3.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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