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3.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提出救灾Ш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启动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3.3 响应措施
6.3.3.1 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6.3.3.2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编发灾情信息,报送市政府和省民政厅,并向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情况。从灾害发生开始,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3.3.3 灾害发生24小时内,市民政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慰问灾民,了解灾区救灾情况及需求,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申请,48小时内调拨救灾物资;及时组织召开抗灾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抗灾救灾有关工作,督促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3.3.4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向市政府申请紧急救灾资金,并及时下拨,督促救灾资金的规范使用。
6.3.3.5 必要时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市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灾情、灾区需求情况以及接受捐赠的单位和账号,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对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
6.3.3.6 市民政局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3.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审核,由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救灾Ш级应急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响应启动条件
6.4.1.1 全市范围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紧急转移安置人口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3)房屋倒塌3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6.4.1.2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启动本级响应。
6.4.1.3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6.4.1.4 市政府决定启动本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6.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救灾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救灾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6.4.3 响应措施
6.4.3.1 市民政局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市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掌握灾情。从灾害发生开始,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要向省民政厅上报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4.3.2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及时指导地方做好救灾和群众生活安排工作,协调处理相关抗灾救灾事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申请,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商市财政局下拨市级救灾应急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