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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6.4.3.3 市民政局视情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市政府、省民政厅;灾情稳定后,组织召开灾情评估会,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

  6.4.4 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救灾Ⅳ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分管副市长)报告。

⒎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市民政局在10月20日以前将需政府救助人口及分县数据汇总表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省民政厅。

  7.1.2 市民政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核实情况,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各级民政部门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

  7.1.3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灾民冬春生活救助资金申请报告。省、市资金安排报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对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生活困难的灾民家庭要予以重点照顾。

  7.1.4 各级民政部门向社会通报救助资金下拨进度,其中冬令救助款务必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5 市民政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6 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

  7.2 恢复重建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灾民倒房重建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7.2.1 灾情发生后,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户台账》。属贫困户灾民的要在台帐“备注”栏中注明。市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市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民政厅,附分县灾情数据汇总表。

  7.2.2 根据全市灾情和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3 根据受灾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报送灾民恢复建房救助资金的申请报告。省、市资金安排报市政府同意后下拨,专项用于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7.2.4 市民政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县(市、区)重建救助资金下拨进度和重建进度。

  7.2.5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7.2.6 畜牧、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动物疫情监测、农业、林业生产设施恢复重建和生产条件恢复,恢复重建用地安排、土地整理和复垦、地质灾害防治等灾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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