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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琼府[2011]5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得到较快发展,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由于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基础薄弱、规划工作相对滞后、管理机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我省村镇建设基本上仍处于自发状态,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开发建设成本增加等问题突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一些建设热点地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呈现加剧趋势。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村镇规划建设水平,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蔓延,维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创建优美的城乡风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加快海南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现阶段发展实际,现就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村镇规划,为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基本依据

  (一)落实规划编制责任。村镇规划是村镇发展的蓝图,是农村社会不可偏废的公共政策,是建设和管理村镇的基本依据。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各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以建制村为编制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村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不得随意修改,如确需修改或者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修改后的规划应当依法重新公布。

  (二)各市县要抓紧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目前,我省大多数村庄、乡镇尚未纳入规划管理范围,规划编制的任务十分繁重,为适应规划管理的迫切需求,要发挥各方力量,区分轻重缓急,分步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

  2011年12月底前,首先完成《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22个特色旅游风情小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各乡镇的总体规划修编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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