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
(一)严格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用途管制和年度利用计划管制。村民住宅、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等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从严控制村、乡镇建设用地规模。
(二)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制度。农村住宅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村民向户口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批次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提交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乡镇企业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加强农用地管理。村庄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除架空电线、高架轨道以及地下管线等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后可以安排外,只能安排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田间农业综合服务站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不得建设商店、餐饮、住宅等任何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项目,不得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进行房屋开发建设;严禁村民在个人承包地内从事建房、葬坟、开矿、毁田打坯、烧砖瓦等行为。
(四)严格宅基地管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划拨宅基地用于住宅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审批村民分户申请时,既要充分考虑村民正常、合理的建房需求,又要从严掌握分户条件,控制宅基地过快增长。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划拨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非法购买宅基地建房,违者予以没收。禁止变相通过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建设“小产权房”、出售“小产权房”,违者予以没收或拆除。
(五)加快全省农村土地确权和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要力争在2012年上半年完成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宅基地确权后,由于村镇规划和村民拆建、重建等原因,需要调整宅基地形状、朝向和位置的,可按等面积在原址或村庄规划区内其他位置进行置换,并重新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六)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现状控制。对于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乡镇,各市县可暂时按现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对建设行为实施管理,农村居民确需建房的,可在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闲置地建房,并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报批手续;对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鼓励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对于新的拆迁安置对象,不应再采取划拨宅基地的方式安置,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减少和避免“二次拆迁”;对于城市规划区、重点旅游区和其他产业开发区范围外的村民住宅建设,也要把握城镇化的发展趋势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条件的乡镇,可打破村庄行政区域的界限,根据相对集中的原则,统一规划住宅、加工区、旅游景点景区和农田保护区;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要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