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项目开发建设应尽量减少征用农民土地,必须征地的项目要统筹考虑农民当前居住、未来分户和合理的发展需求,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农村开展土地整理、拆旧建新的,海口、三亚市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市县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在征地拆迁补偿中,逐步提高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土地补偿份额,改进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对报建与未经报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差别化的补偿标准,对违法抢建的各类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以减少抢建抢种行为。
三、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完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村镇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在村镇进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村镇规划和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具体实施规划管理时,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既要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约束、调节和引导作用,又要考虑方便群众,简便易行,各项许可要免费办理、限时办结。
在镇规划区(不含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特定地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符合规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镇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村、乡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庄规划预留宅基地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持村民户籍证明、宅基地使用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宅基地真实情况的证明、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意见,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审查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在村庄、乡规划区(不含特定地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居民集中住宅楼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乡镇规划区外不得进行建设活动,确需建设的,应当在符合上位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单独编制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规划许可后方能进行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