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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二)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设计管理。在目前农村地区设计人才短缺的情况下,省、市、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农村实际,编制具有地方特色而且能为农民接受的村镇住宅建筑设计图集,免费提供给农民选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加强对居民住宅建设的引导,在村镇规划区内凡是公共建筑、基础设施和未选用住宅建筑设计图集方案的住宅,要由有资格的建筑设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设计,减少和杜绝无证设计和无设计施工。

  加强村镇特色建筑景观风貌引导。村镇特色景观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形象和人居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规划时,应根据我省村镇特点提出特色建筑景观风貌引导,对建筑造型、层高、高度、色彩、材质等作出规定,小城镇居民住宅不宜超过6层,村庄居民住宅不宜超过3层,各市县可依照居民申请建房具体区块、村落的规划指标,确定居民住宅建筑的高度和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对在特色旅游风情小镇内选用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贴,以引导村镇形成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的建筑风貌。

  (三)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在村镇规划区内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居民自建3层(不含3层)以上住宅,以及投资额在6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建设项目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备案。

  四、建立健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明确质量监管主体。凡属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所有建设工程,均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协助。其他建设工程由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具体负责日常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帮助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二)加强建设工程竣工管理。凡应申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由建设方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进行监督。建设方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限时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报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向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报备案,否则,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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