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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 责令停止生产, 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50%至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50%至6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以上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基准: 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8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28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8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基准: 对有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较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基准: 对有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基准: 对有关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90%至100%的罚款。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5人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2010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6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造成4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十条:“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 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第四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 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 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 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不足10%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不足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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