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八节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七条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 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一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 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二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 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七条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七条之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七条之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二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三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一项未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二项未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项都未备案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一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二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三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
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
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有三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
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
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 给予警告, 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未按审查要求更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
二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
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一) 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二) 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培训机构有专职老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上岗执教,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三、《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六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三) 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 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安全培训机构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出租或者出借安全培训资格证书,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四、《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七条:“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没有违法所得的,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且最低处罚不得少于1万元。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活动,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
训活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暂扣或者吊销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处罚不得超过3万元。
五、《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上岗作业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七、《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
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 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三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收取费用,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六、《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七、《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八、《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
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 出具虚假证明,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 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 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5000元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罚基准: 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五、《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 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六、《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 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撤销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第
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有一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