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逾期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设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 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时, 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 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 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5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二、《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 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为十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应当提供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使用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三、《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 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四、《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 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五、《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六、《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未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既未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又未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七、《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 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既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又未公布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以上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既未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又未公布操作规程的。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八、《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七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 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一次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二次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暴力等手段抗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九、《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一台(套) 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二台(套) 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三台(套)以上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一、《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 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二、《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停止使用一处(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擅自停止使用二处(次)以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拆除一处(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擅自拆除二处(次)以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三、《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八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 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 未成年工或者孕期、 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十人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十人以上二十人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二十人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五人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或者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五人以上十人以下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或者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安排十人以上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或者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四、《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十人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的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下死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 法规、 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三十人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中有一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中有二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中有三项以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
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
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一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二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有三项以上均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一家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二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非煤矿山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
四十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
四十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
四十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 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
四十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 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 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
四十条第(五)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第(二)项、第
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
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