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 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
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
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依照《
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三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依照《
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一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二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三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依照《
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依照《
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 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三条:“依照《
矿山安全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一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二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三处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 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 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 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之二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二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之三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发现一次违章作业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发现二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发现一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发现二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发现三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 发现一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 发现二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 发现三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之四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一名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二名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三名以上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之五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四条之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 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 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四条之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第
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之八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 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低于3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3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
例》第五十四条之九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三条、 ……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有一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有二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有三项以上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之十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一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二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三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移动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损坏、拆除管道设施或标志、标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二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 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 开山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新建、改(扩)建铁路、公路、桥梁、河渠、架空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光)缆,设置安全或者避雷接地体, 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先未通知管道企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先未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既未通知管道企业,又未采取相应保护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二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 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管道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维护管道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抢修管道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二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堆放大宗物资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第
三十一条:“管道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不履行管道设施安全运行义务,致使管道设施遭受损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项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三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三、《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四、《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五、《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
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 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 未按本实施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 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 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
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
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
二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第五节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
三十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
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七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
二、《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 第
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八十三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