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民政[2011]6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市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市属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行统一登记、双重负责的监督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确定的职责要求分别对社会团体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社会团体应当健全权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推行理事长(会长)兼法定代表人制度,适度控制理事会规模,强化章程的核心地位,健全议事、选举、机构、财务、人事、会费标准收缴管理制度等。
三、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如期召开换届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年会等重大会议。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根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换届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社会团体接受社会各界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或者变相摊派。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捐赠所得必须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并向捐赠人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捐赠合同约定的用途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必须按照《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