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团体必须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社会团体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基本帐户只供本社会团体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准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六、社会团体的会员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按规定缴纳会费的权利,社团发展会员,必须严格入会程序。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要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社会团体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社会团体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该社会团体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七、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可以投资设立与其宗旨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或者非企业法人的经营机构。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的经营机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八、各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社会团体一律不得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