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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九、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全市各类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各类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面向本系统举办的业务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不列入清理和规范范围。

  十、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必须凭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准予成立或变更的许可文件,到该社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社团的印章需经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方可启用。各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要有专人保管,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十一、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社团在举办年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竞赛、兴办实体、展览和社团之间的联谊活动等重大活动时,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提前一周向民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各社团凡有涉外活动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先征求外事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经批准后进行,并报民政部门备案。各社团在组织活动结束后,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活动情况。

  十二、各社会团体要按规定按时接受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需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检材料,逾期不予受理。民政部门在对社团进行年检中,可会同有关部门,对社会团体进行实地检查或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依据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对年检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社会团体视情况实施警告、罚款、没收非法经营额或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或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十三、各社会团体要大力开展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承担政府转移的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及为社会和公众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将在社团中逐步推开评估工作,社团评估是促进社团发展、加强自律、增强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改进和完善政府监督管理方式的重要措施。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评估工作作为社团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好评估工作。各社会团体要提高认识,积极参加,按照有关规定和民政部门的要求,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按期报送评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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