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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工作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工作的通知
(秦政办〔2011〕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常态化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为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按照《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秦政〔2011〕65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8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从2011年8月10日起在全市城市区实行保障性住房申请常态化。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保障性住房常态化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联动机制,实行申请受理、初审、复审、核定、公示、登记备案一站式服务。

  二、进度要求

  (一)配备人员设备。7月28日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配齐“窗口”人员,完成办公设备配备,印制《低收入家庭确认书》和其他所需表格等工作。

  (二)组织宣传培训。8月5日前,各级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一次相关法规和政策宣传,组织业务骨干和办事人员进行培训。

  (三)按规定时间运行。8月9日前,各 “窗口”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一次试运行,确保8月10日能够顺利启动。

  三、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政策解答和业务咨询指导;

  2.对各城市区定期上报的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和登记备案,将登记结果告知各区廉租办;

  4.建立和管理已申报家庭信息基础数据库和诚信档案;

  5.对各区保障性住房受理常态化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

  6.其他应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履行的职责。

  (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职责

  1.接待和解答辖区内办事人员的业务咨询;

  2.综合审查本辖区内低收入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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