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今年六月征期后关闭电话申报系统的通知(石国税函[2008]147号)(冀国税函[2008]206号)
10.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分月预缴有关事宜的通知(石国税函[2009]123号)(冀国税函[2009]186号)
11.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国税发[2008]101号)(冀国税发[2008]47号)
12.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认真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石国税发[2004]198号)(冀国税发〔2004〕79号)
三、市局转发上级(省局、总局)发布的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22件
1.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国税发[2006]24号)关于
转发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冀国税发[2005]226号)中第
二条废止。
2. (石税一字〔1994〕第12号)转发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冀税一发〔1994〕5号)(国税发〔1993〕154号)中第三条、第四条废止。
3. (石税一字〔1994〕第63号)转发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税一发〔1994〕37号)(国税发〔1994〕122号)中第二条、第五条废止。
4. (石国税一字〔1994〕第28号)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国税一发〔1994〕7号)(国税发〔1994〕186号)中第二条废止。
5. (石国税〔1995〕第476号)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国税一发〔1995〕40号)(国税发〔1995〕192号)中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废止。
6. (石国税〔1995〕第271号)转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的通知 (冀国税一发〔1995〕26号)(国税函发〔1995〕288号)中,附件《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
一条、第
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
八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第
十六条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