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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2011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严格考核奖惩。按照《沧州市2010年及“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现场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考核组对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节能重点企业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落实奖惩措施,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按照河北省监察厅出台的《关于“十一五”节能减排考核问责实施办法》(冀纪字〔2010〕27号)以及《沧州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沧政字〔2009〕125号)文件的要求,对年终考核为超额完成等级的县(市、区)及节能重点企业排名靠前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完善节能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提高统计监测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强化节能指标的刚性约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统计局、监察局、财政局、工信局、石化局、质监局、住建局、科技局)

  3、强化督导协调。坚持行之有效的年初部署、年中督导、年底考核制度。每季度对各县(市、区)目标任务完成进度以及重点耗能企业能源消耗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进度滞后的县(市、区),采取预警、黄牌警示、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等措施。7月份对各县(市、区)上半年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导,10月份进行预考核。对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及时组织部门或行业专家进行指导、会诊,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协调,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制定“十二五”节能工作专项规划,明确总体目标、指导思想、重点任务及政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统计局、监察局、住建局、质监局、科技局、石化局、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二)调整结构,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1、严把项目准入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严格执行《沧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评估专家库,提高节能评估水平,加大对各县(市、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对违规操作的项目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造。严格项目建设节能措施执法监察,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严把新上项目能耗关,严控“两高”项目的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能耗不合理增长,对违规建设的“两高”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石化局、住建局、人行沧州支行、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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