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仁恒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成发改审批〔2011〕771号)
仁恒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仁恒滨河湾一期项目的立项申请材料(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项目受理编号:5101002011071900345)收悉。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建设该项目。现将项目核准批复如下:
一、项目业主:仁恒置业(成都)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锦江区攀成钢片区、沙河以西、东大街东延线以北。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拟开发商品住宅、商业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筑面积83068.15平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为600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项目业主自筹,项目资本金达到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30%资本金比例要求。
仁恒置业(成都)有限公司,是由新加坡仁恒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和仁恒置地有限公司共同出资在成都市合资注册成立的一家集普通房地产开发及经营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3亿美元,董事会成员:钟声坚、孙建军、李钰 、陈淑莹、黄中兴。
五、建设项目的《节能登记表》已登记备案,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节能登记表》中的各项节能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节能管理,以确保节能达到预期目标。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依据文件分别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10104201020171号);
(二)《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仁恒滨河湾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批复》(成环建评〔2010〕811号);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成国用〔2011〕第75号)。
七、项目招标工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如果上述项目核准内容出现重要变化之一的(建设地点发生变化、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项目业主须报我委重新核准。